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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2020-05-18
广东省人社厅
典型案例
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1
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争议案
【基本案情】
黄某是某消毒防护用品公司的员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公司应政府抗疫防疫号召生产消毒防护用品,黄某应公司要求上班。2020年3月,黄某认为公司在上述期间安排其上班且没有相应补休,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公司则认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安排黄某工作不应当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黄某遂申请仲裁。
【处理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当地仲裁机构通过在线视频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同意黄某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安排补休,2月3日至9日期间工作,工作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当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撤回仲裁申请。
【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春节延长假及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报酬如何确定问题。
关于春节延长假工资报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春节延长假(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涉案公司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安排黄某工作,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黄某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报酬。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案公司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属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2月3日至9日期间安排黄某工作,应当依法支付黄某工资。其中,在休息日安排黄某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按照黄某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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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
公司单方安排待岗引发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刘某入职某公司,月工资6000元。2020年2月17日,公司复工后,因受疫情影响,业务量骤减,经与员工协商采取轮岗形式轮流上班。2020年2月28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因订单不足工作量不饱和,从3月1日起不再安排刘某等部分员工工作,按待岗处理至公司恢复正常生产,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集体合同履行,刘某等人如不同意待岗安排,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申请停薪留职,其余员工仍继续轮岗工作。刘某考虑公司困难及家庭需照顾等原因,选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因经济补偿计算及支付时间等产生争议,刘某遂申请仲裁。
【处理情况】
经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件启示】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本案中,涉案公司与刘某未能就待岗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提出,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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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3
疫情期间降薪引发争议案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9年4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赵某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5000元、不固定绩效工资及加班费等。2020年2月2日公司通知赵某,因受疫情影响自2月3日起停工停产,让赵某在外省老家等待复工通知。2月29日,公司通知赵某3月起可以复工,但因生产经营困难,赵某基本工资降至4000元,赵某不愿接受,公司遂提出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赵某考虑特殊时期交通不便等原因,拟在老家就近择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主张应按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00元计发经济补偿,并发放2020年2月工资。公司主张2020年2月处于停工状态,赵某没有上班,无需支付工资,另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资金难以回笼,无法按法定标准计发经济补偿。
【处理情况】
经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公司同意分期支付赵某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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