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急难救助范围和申请
l·l本公司员工遇有以下急难,员工本人或其遗属可以向公司福利委员会申请救济:
①本人非因工负重伤,生命垂危且无法定机构代为垫付急救医疗费用;
②本人突发急病,有生命危险,送医院急救且无法定机构代为垫付急救医疗费用;
③非因工死亡,且遗留生前由其赡养年满60岁或未成年的直系亲属:
④家庭贫困,又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打击,生活极度困难。
1·2遇有1·1条款①或②急难,情况紧急,刻不容缓的,员工所在单位主管可代为申请救济并通知员工家属。
1.3因本人犯罪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发生上述急难的,不得申请救济。
1.4福利委员会(下称福委会)收到救济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可要求有关人员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符合急难救助范围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急难救助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二条 急难救助方式
2.1员工非因工负伤、急病,有生命危险且无法定机构或人员垫付急救费用,也无员工亲戚、老乡、朋友借钱救治,确实刻不容缓的,福委会收到申请后经查证属实,可从福利基金中垫付部分急救医疗费用。
2.2符合急难救助的,福委会可从福利基金中依照本办法救济标准拨付救济慰问金给受救助人,并可视具体情况发动员工捐款救助。
第三条 救济金核发标准
3.1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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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救济事由 ┃评分标准 ┃实际得分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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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在公司服务每满一年┃+l┃┃本项最高评分以15分┃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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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死亡,生前有需其赡养或扶┃┃┃本项最高评分以6分为┃
┃┃养者,每赡养或扶养一人┃+2┃┃┃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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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死亡,生前有需其供养上大┃┃┃本项最高评分以4分为┃
┃┃学子女,每供养一人┃+2┃┃┃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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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死亡,员工生前是其家庭的┃┃┃本项最高评分以3分为┃
┃┃唯一劳动力┃十1┃┃┃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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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急救期间,公司已垫付急救┃┃┃┃
┃┃医疗费,每垫付3000元┃一2┃┃本项以扣10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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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因见义勇为而伤亡,其行为┃┃┃┃
┃┃已受当地政府褒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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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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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总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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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救济慰问金核发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员工本人提出辞职或已死亡的,可申请领取救济慰问金。
福委会受理救济申请后,按上表进行评分并核算为实际得分,按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救济慰问金,实际得分1分一个月,2分二个月,依次类推,由福利基金拨付。
3.3员工捐款以实际募捐为准,由福委会代为转交。
第四条 救济金的领取
4.1员工捐助善款,由福委会代为及时转交受助人,领款人应出具亲笔签名收据。
4.2原则上,除公司已垫付的部分急救医疗费外,符合救助条件的员工本人提出辞职或已死亡的,才可申请领取救济慰问金。
4.3领取救济慰问金时,员工本人须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死者遗属须提供户口簿,与死者关系公证书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书。
第五条 附则
5.1本办法经福利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