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制度,规范员工日常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奖惩原则

31奖励及惩处员工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32奖惩生效后一年内,该奖惩将直接对员工本人的奖金,绩效考核,员工发展及培训等方面产生影响。

第四条 奖惩种类

41公司实行的奖励,根据员工表现及贡献大小,依次分为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加薪、晋升五种。

42公司实行的惩戒,根据违纪行为轻重程度,依次分为:申诫、记小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六种。

第五条 功过相抵标准

51员工同一年度的功过,在绩效考核中可以按以下标准相抵,但前功不抵后过:

(1)嘉奖与申诫相抵消,小功与小过相抵消,大功与大过相抵消;

(2)嘉奖2次与小过相抵消,小功2次与大过相抵消;

(3)申诫2次与小功相抵消,小过2次与大功相抵消。

52奖惩执行情况将记人员工个人事档案,以备记录和核查。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嘉奖1次: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关心公司,服从安排,可作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2)拾物不昧,有具体事实的;’

(3)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的;

(4)其他应予嘉奖的行为。

第七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记小功、记大功、加薪、晋升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对降低原料损耗确有成效的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突发事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检举违规违纪行为,或检举、阻止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5)服务认真并获得客户赞许的;

(6)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的;

(7)在积极开拓业务,超指标完成任务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8)代表公司参加各种竞赛、文体活动,为公司赢得荣誉的;

(9)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 惩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记申诫1次,情节严重或一年内重犯的每次记小过1次: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1个月内3次以上,每次3分钟以上)的;

(2)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吵闹、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5)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8)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经劝阻不改正的;

(9)工作不配合.对同入态度恶劣,被投诉查证嘱实的;

(10)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对工作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对上级主管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或处理不当的;

(12)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以下的;

(13)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4)携带物品进出厂拒不接受保安检查的;

(15)违反公司门禁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尚不构成盗窃的;

16)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未造成事故的;

(17)私自调换床位的;

(18)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19)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较轻的;

(20)公司、部门集会未请假而擅自不到的;

(21)本办法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对违章违纪行为规定给予申诫处分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小过1次;情节严重或1年内重犯的,每次记大过1次:

(1)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的;

(2)非机器设备的操作者,未经允许操作机器设备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3)擅自将自己操作的机器设备交给非规定人员操作的,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4)违章操作,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6)违反公司工资保密规定,泄露本人或他人工资的;

(7)故意破坏公司绿化花草、树木的;

(8)故意诽谤、恶言中伤他人有确凿证据的;

(9)工作不力,经多次批评教育(3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10)半年内,累计旷工2日;

(11)本办法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对违章违纪行为规定给予记小过处分的;

(1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记大过1次;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重犯的,给予降职、撤职:

(1)管理人员对正常申诉的员工挟私报复的;

(2)未经许可擅带外人人厂参观的,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在禁烟区吸烟的,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4)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5)未经允许留宿公司非本宿舍人员或非本公司人员的;

(6)遗失公司重要文件或职责范围内所保管的财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人民币300元以上(含人民币300),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不含人民币1000)

(7)半年内累计矿工3日;

(8)包庇违法违纪人员;

(9)上班前喝酒,上班时酒气熏天影响工作的;

(10)本办法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对违章违纪行为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的;

(11)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降职、撤职:

(1)对主管、主管家属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威胁或重大侮辱之行为的;

(2)对客户态度恶劣,受到投诉的;

(3)工作不配合,态度恶劣,1个月内累计被同事投诉3次以上的(3),并经查属实;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喝酒的,或在公司内赌博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合理调动,经教育不改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7)参加法轮功、非法传销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8)组织、煽动、参加怠工或罢工的;

(9)散布有损公司名誉言论,或挑拨劳资关系、散布不利劳资关系和谐的言论的;

(10)蓄意制造事端,破坏公司劳资和谐关系的;

(11)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发生事故,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违章指挥发生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13)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强令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员工致残以上级别工伤事故的;

(14)1个月内累计记小过3次以上(3),或1年内累计记小过6次以上(6)的,或1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以上的(3)

151个月内累计矿工超过3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16)提供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17)伪造领导签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18)在业务上伪造或涂改文书,隐瞒事实企图谋利于自己或他人者;

(19)虚报工作业绩,互相包庇,骗取公司财产的;

(20)向客户或供货商收取不当利益者,或捏造事实或浮报支出费用,有具体事证者;

21)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或盗窃他人财物的;

(22)有贪污、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等不廉洁行为的:

23)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作秘密、他人个人隐私;

(24)借故请事、病假及停薪留职者却在他处工作,或未经公司许可在外兼职,经查证属实者;

(25)故意或重大过失删除、销毁公司重要文件者(含计算机资料)

(26)吸食毒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不听制止者或明知故犯者;

(27)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公司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处罚的;

(28)本办法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对违章违纪行为规定给予降职、撤职或辞退处分的;

(2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属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作业规范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罚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的有关处罚幅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履行赔偿责任。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四条 奖惩情节

141从重情节:

(1)1年内获两次以上奖励(不含本次),应当重赏;

(2)1年内受两次以上处分(不含本次),应当重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3)违反厂规后拒不认错,或不如买交代违纪事实,或对调查人员及处理人员语出不逊,应当重罚;

(4)醉酒者违纪,可以重罚。

142减轻情节:

(1)违纪后如实交代,并检举他人违纪的,应当减轻处罚;

(2)违纪后如实交代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违纪较轻者;应当免除处罚;

(3)违纪者虽不具有厂规规定的减轻情节,但是根据违纪者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等特殊情况,按原规定处罚还是过重的,经原权责主管的上一级权责主管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 奖惩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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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类别    ┃初核      ┃复核      ┃核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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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奖        ┃组长      ┃课长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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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        ┃组长      ┃课长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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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        ┃课长      ┃经理      ┃副总        ┃须经人资部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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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        ┃课长      ┃经理      ┃总经理      ┃依《晋升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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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诫        ┃组长      ┃课长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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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        ┃组长      ┃课长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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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过        ┃课长      ┃经理      ┃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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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撤职    ┃课长      ┃经理      ┃副总        ┃须经人资部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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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课长      ┃经理      ┃副总        ┃须经人资部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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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奖励程序

部门主管应以被奖励者的事迹为依据填写《奖励通知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述第十五条规定权责主管批准实施,并知会财务部执行。

第十七条 处罚程序

171处罚违纪员工,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各级主管发现或知悉属下员工有疑似违纪行为时,应要求当事人书面报告行为的经过,并调查收集与违纪有关的证据材料;

(2)直属主管依据经查证属实的违纪事实提出处罚建议,填写《员工违纪处分审批表》并交被处罚员工在违纪事实栏签名。被处罚员工有异议的,应依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出申诉申请;无异议则应当签名。被处罚员工既不提出申诉又拒绝签名的,视为拒不认错。经被处罚员工的上一级主管核实,认为被处罚员工拒绝签名无正当理由的,在《员工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后报权责主管审批;

(3)权责主管根据违纪事实,依照本办法处罚标准审核,如有夸大不符的交处罚建议人修正;

(4)降职、撤职及辞退须经人力资源部会签并依本办法处罚标准及查证属实的证据事实进行复核;

(5)人力资源部应就处分的结果与违纪员工进行沟通和教育,违纪员工须在《员工违纪处分审批表》处罚结果栏签字以示知悉所给予的处分。员工拒绝签字并不影响任何违纪处罚的生效。在员工拒收拒签的情况下,由直属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主管两人以上在《员工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注“已送达”的事实,处分同样有效;

(6)《员工违纪处分审批表》原件交人力资源部进行存档,复印件交给违纪员工所属部门,并知会财务部执行。

172违纪员工如对处分有异议的,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违纪员工如对处分有异议,可通过人力资源部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于获悉处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的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有关人员听取员工意见;

(2)人力资源部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经核实相关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送权责主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人力资源部派员并会同被处罚员工直属主管将最终审批的《员工违纪处分审批表》送达该员工,相关处分立即生效,并知会财务部执行;

(4)如违纪员工拒收拒签的,由直属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主管两人以上在《员工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注“已送达”的事实,人力资源部并将复印的《员工违纪处分审批表》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告,处分同样有效。

173员工在投诉、申诉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员工对于发生的争议与纠纷,应循正常申诉渠道及程序请求协调处理。上班时间申诉应戴离岗证。员工不应以任何名义,未经申诉程序,即进行吵架、恣意闹事、斗殴、怠工或罢工等影响生产管理秩序的行为,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应承担法律责任;

(2)单位主管不得因员工依规定程序申诉而挟私报复,否则依奖惩制度从重处罚;

(3)员工投诉、申诉和协调过程中,私自进行任何形式的抗争包括但不限于怠工、吵架、恣意闹事、斗殴等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依奖惩制度处罚;情节严重或有暴力行为者应送劳动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中善良员工安全与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买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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