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离职管理,使员工离职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职的定义及其种类
2.1所谓离职,是指公司和员工结束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离职分为员工辞职(即辞工,下同)、公司辞退(即解雇,下同)。
2.2员工辞职,即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公司和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包括正常辞职和自动离职。员工辞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依法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经公司同意,按照规定办结工作移交的,属于正常辞职。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属于员工辞职。
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公司的,属于自动离职。
2.3公司辞退,即公司提出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包括员工过失性辞退、员工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裁员。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公司辞退。
员工过失性辞退,即因员工存在过失而予以辞退。公司因员工过失而予以辞退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无过失辞退,即在员工没有过失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向员工预告后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裁员,即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辞退员工。员工无过失辞退或被裁员的,公司依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条 员工辞职
3.1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公司提出辞职:
(1)个人私事、家庭原因;
(2)自费考上中等专业(含)以上学校的:
(3)员工因能力或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工作;
(4)其他经经理级以上(含)主管同意的。
3·2员工辞职时,除双方有服务期约定外,应按以下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离职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
(1)试用期内提前3天;
(2)试用期满后提前30天。
3.3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按照该约定办理。
3.4员工违反上述3.2或3.3条款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予办理。如员工确有急事而提出愿意向公司支付一定代通知金的,公司可酌情办理。
3.5员工无故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属于自动离职(自离)。
3.6员工没有按公司《移交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完毕工作移交而离开公司的,属于自动离职。
第四条 员工辞职批准后的义务
4.1员工在按公司规定提前提出离职申请并获批准后,仍须如常地尽责地进行和完成工作任务、办理好工作交接。
4.2员工在离职通知期内必须照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不可休有薪年假;若请事假休假,则通知期(即离职生效日)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公司辞退
5.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员工有过失,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该重大损失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5.2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贞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5.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依本条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5.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离职生效日
6.1所谓离职生效日,是指员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终止、解除之日,也是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员工资截止日期。
6.2员工正常辞职获批准的,自员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满30日的当天,为员工离职生效日。如员工确有急事而提出愿意向公司支付一定代通知金的,公司可酌情确定离职生效日。
6.3员工自动离职的,按照公司有关处理决定之意见确定员工离职生效日。
6.4员工过失性辞退的,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之日为员工离职生效日。
6.5员工无过失辞退的,公司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自公司通知员工之日起满30日的当天,为员工离职生效日;公司支付代通知金,自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之日为员工离职生效日。
6.6经济裁员的,公司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自公司通知员工之日起满30日的当天,为员工离职生效日;公司支付代通知金,自公司通知员工之日为员工离职生效日。
6.7员工在离职生效日前仍须如常地尽责地进行和完成工作任务、办理好工作交接。
6.8员工在离职生效日前必须照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不可休有薪年假;若请事假或休有薪年假的,则离职生效日相应顺延。
第七条 离职交接手续
7.1员工应在离职生效日当天前往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电脑部等部门,将其工作职责、所经管的财物及事务、未办及未了事项、保管文件等,按照公司《移交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该工作交接无误,才可认为其已经办结工作交接。否则属于未办结工作交接。
7.2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公司有权安排离职审计。经离职审计无误,并且其已按照公司《移交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无误的,才可认为其已经办结工作交接。否则属于未办结工作交接。
7.3离职人员按上述规定办结工作交接后3日内,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由员工签收;并在办结工作交接后15日内为离职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4离职人员必须在办完离职手续当天离开公司,离厂时凭原属部门主管签发并经保安确认的《物品放行条单》将本人物品携带出厂。因严重违纪而被辞退者由保安监督离厂。
第八条 薪资、经济补偿的计算及发放
8.l考勤员填妥离职人员考勤记录后转财务部核算至离职生效日止的薪资并核对是否亏欠公司或借支等。离职人员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8.2离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后凭签署齐全《离职移交表》以及相关材料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薪资结算表》,并据此发放其工资。
8.3属于员工无过失辞退的,公司依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人员按上述规定办结工作交接后,经济补偿金随同工资一起发放。
8.4自动离职者所有工资停发并纳入员工福利基金。
8.5离职人员未办结工作交接的,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一律暂扣。
第九条 员工离职后的附随义务
9.1员工离职后,仍应遵守双方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的条款。
9.2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继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及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十条 离职面谈
10.1员工因辞职而离职的,公司可安排人力资源部或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听取员工意见,并作好记录。
10.2人力资源部应对离职原因进行分析,发现管理上确有不足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改善建议。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