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新员工招聘录用作业,吸引、招募、保留符合公司要求的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 公司招聘、录用新员工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二)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三)内部调动与外部招聘相结合。
第四条 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凡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本公司相应岗位聘用条件者,均属聘用对象。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负责招聘的职能部门,用人部门提出招聘申请,人力资源部实施招聘,按本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需增加编制的,用人部门详细列明增加编制的理由,拟就职位说明书,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返还用人部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及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对编制内的招聘计划,由用人部门于上一年10月前填写申请表,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依据部门编制进行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审查招聘计划及按招聘计划实施时应充分考虑:
(一)是否合理利用了公司现有人力资源;
(二)公司人力资源成本是否允许支付拟增人员的费用;
(三)所需人员可否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和选拔,使公司人才得到合理流动或晋升。
第九条 招聘计划经审核确认后,人力资源部制定内容包括招聘渠道、方式、时间、经费、地点、工作人员、招聘条件、录用条件、录用程序等的招聘方案。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经与用人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后,决定从内部招聘的,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员工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内部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外部招聘可考虑通过下列途径实施:
(一)报纸广告招聘;
(二)网上招聘;
(三)中介机构招聘;
(四)人才市场招聘;
(五)学校招聘;
(六)猎头公司招聘。
人力资源部依据拟招聘人员岗位要求、招聘时间、经费预算等决定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途径实施招聘。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拟招聘人员岗位说明书拟定及发布招聘广告。广告内容包括公司简介、招聘职位名称、人数、录用条件等。
招聘广告经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通过筛选申请资料、预备性面试、知识技能测验、心理测试、结构化面试、身体检查、背景调查等步骤完成人员的选拔。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妥善保管应聘者申请材料,不对外泄露应聘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安排参加面试人员对其申请材料包括学历证明、教育、培训、工资经历、身份证明等进行签字确认,并告知应聘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
第十六条 公司创造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职业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仅供人力资源管理者和员工本人交流时使用,不得公布,也不得分类和排名次。
公司主要采取结构性面试手段对应聘者进行评价和选拔。
第十七条 根据特定职位的胜任特征要求,遵循固定程序、采用专门的题库、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通过考官与应试者面对面的言语交流等方式,评价应考者胜任素质。
第十八条 拟聘用的员工应接受身体健康检查,体检医院由公司指定,费用由公司支付,体检时公司派同性员工全程陪同。
第十九条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会签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最终审核批准。人力资源部据此发放录用通知。
第二十条 新员工报到时,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三)体检表;
(四)录用通知;
(五)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及前工作单位地址、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报到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方成为公司员工,新录用员工因故无法与公司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录用通知作废。
第二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后,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上岗通知书》到用工部门,通知用工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