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1.1为了加强本公司工资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公司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分配原则
公司按以下原则对工资进行分配及管理:
2.1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2公司工资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相挂钩,员工个人工资与个人工作
绩效和贡献相挂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定岗定薪、薪资调整,除经总经理核准的专案外,
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工资管理权责
4.1新进人员薪资核定、试用期满薪资核定、平时工资调整、工资计算、工
资发放核准等工资管理权责按照公司《权责划分规则》执行。
第五条 工资形式
5.1本公司工资形式一般实行计时工资制;经总经理批准,部分员工可以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年薪制。
5.2无论何种工资形式,都是含税工资。
第六条 工资水平
6.1公司整体工资水平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所处的发展阶段、销售收
入、利润额、企业负债等指标和有关经验数据,并结合人员编制确定。
第七条 工资构成及项目
7.1公司实行复合式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
资和奖金。
7.2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
常劳动所得的报酬,不得低于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
7.3加班工资(即加点加班工资之统称),是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
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所支付给员工的报酬。
7.4奖金,是公司对员工的超额劳动或增收节支实绩或工作表现所支付
的奖励性报酬。
第八条 标准工资
8.1标准工资,又称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法定标准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
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
8.2日标准工资,又称日工资,是员工的标准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日)所折算的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8.3小时标准工资,又称小时工资,是员工的标准工资除以法定月平均计
薪时间所折算的小时正常工资。
8.4标准工资、日标准工资、小时标准工资是计算员工加班工资的基数。
第九条 加班工资
9.1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9.1.1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
工资的150%支付;
9.1.2安排员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
准工资的200%支付;
9.1.3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
的300%支付。
9.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
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公司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
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安排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
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9.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
量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本办法9.1和9.2的规定。但是,公司安
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
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9.4月薪人员及固定工资人员周六及平时加班工资已计算在其工资中,不再重复计算加班工资。
第十条 奖金及计算
10.l公司根据员工工作绩效和公司生产经营效益决定发放员工奖金及其多少。
10.2考核合格的员工,其当月奖金=本人任职岗位职务奖点×本人考核
系数×公司经营系数。
10.3岗位职务奖点按员工被聘任岗位、职务级别确定,员工在什么岗位、职务即享受什么样的岗位职务奖点。兼任两项以上职务者,按较高职务标准支付。
10.4考核系数根据本人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优的比例为20%,良和
中的比例为60%。
10.5公司经营系数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订,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新进员工定薪
11.1无工作经验的一般人员,原则上以“学历”区分等级。有工作经验的一般人员,视应聘者工作经验与公司需求符合程度,参考就业行情、面试情况决定其级数。
11.2录用主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职务”确定等级,参考其工作经验、就业行情、考试或面谈情况定岗定薪。
11.3用人部门应将录用人员个人资料及薪资建议案,交人资部复核并呈报权责主管核定,在录用人员正式报到时请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工资调整
12.1 员工试用期满,岗位、职务变动,技术等级鉴定,政策性普调等情形可进行工资及奖金调整。
12.2 试用期满调薪:
12.2.1员工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即予辞退;
12.2.2一般人员考核合格予以装正,原则上不调薪;考核优异者酌予调薪;
12.2.3 主管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视其工作表现及录用时双方面谈情况酌予调薪。
12.3岗位、职务异动调薪:
12.3.1 员工因聘任新岗位、岗位聘任期满、工作不胜任下岗等原因导致岗位变动的,由用人部门和人资部按照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样的工资待遇的原则提出调薪建议,经呈报权责主管核准后按新岗位、职务工资及奖金标准执行;
12.3.2 员工因职务晋升、降职、撤职、职务聘任期满、聘任新职务、工作不胜任等原因职务异动的,由用人部门和人资部按照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工资待遇的原则提出调薪建议,经权责主管核准后按新岗位、新职务工资及奖金标准执行。
12.4政策性调薪:
12.4.1每年十一月审核预算时,由人资部参考公司经营状况、社会物价
指数、人力供需状况等因素,提出公司下一年度调薪建议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定
案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12.4.2年度调薪建议案定案后,如因当地政府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而普调
员工基本工资时,应先使用本年度预算额度,因此确需超出预算额度的,人资部
应报备总经理;
12.4.3人资部根据调薪建议案中批准的调幅,计算出全公司可调薪总金
额及各部门可运用的调薪金额;各部门主管在可使用的调薪额度内,根据所属
员工考核结果确定其相应调幅,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于次月1日起执行;
12.4.4每期人员调薪幅度原则上不超10%,如超过该幅度需报总经理签
核。
第十三条 假期工资待遇
13.1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及依法享受年休假的,公司照常支付
其工资。
13.2员工依法享受产假、婚假、丧假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
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13.3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
定执行。
13.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间内,公司按照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医疗
期满尚未痊愈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3.5员工应按照公司请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才能享受本办法13.1
至13.4各款规定的假期工资待遇。
13.6员工请事假或旷工的,公司不支付其事假期间及旷工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4.1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
定的标准工资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
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停工、停产期间,员工
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每日签到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停工、停产期间
之待遇。
14.2员工因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而在企业内部待岗的,按公司注册地最低
工资标准计发员工工资。员工内部待岗期间,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每日签到手
续,否则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工资待遇。
14.3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公司不支付其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14.4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司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第十五条 工资扣减
15.1 罚款、赔偿
15.1.1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以在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5.1.2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工资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5.1.3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5.2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扣除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暂住证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款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及扣除员工本人伙食费、住宿费;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及奖金;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十六条 工资发放及保密
16.1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
16.2员工每月工资于次月25日发放。离职人员的工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次日内结清。
16.3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将工资存人员工本人账户或员工同意的其他账
户。公司也可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并由员工本人领取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委托手续。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入领取,
16·4无论是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还是现金发放,员工本人或其委托代领人均应在工资支付表单上签收确认。
16.5员工不得彼此打探他人工资、泄露本人或他人工资,不评论他人工资,应养成以工作表现争取加薪的精神。若有打探他人工资、泄露本人或他人工资行为,每发现一次记大过一次;若有评论他人工资之行为,每发现一次记小过一次。
第十七条 薪资异议及处理
17.1员工每次收到工资、奖金或津贴时,均应认真核算。对公司计发的工资、奖金或津贴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工资、奖金或津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17.2人资部收到员工书面异议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若异议经查证属实,承办人员应制出薪资异常表,注明补发金额、补发原因,报人资部经理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若异议经查证不符合事实,应向异议提出者说明情况。人资单位应在收到异议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提出者有关查证及处理结果。
17.3如果公司计发给员工的工资、资金或津贴确有不足,除员工在送达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获得补发外,无论员工是否在17.1条款规定的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均视为公司自向员工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之日起拒绝向该员工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奖金或津贴。
第十八条 附则
18.1本办法经职工代表讨论并审议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18.2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