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1.1为使本公司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考勤与请假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任何一位员工的工作都非常重要,并且影响其他工作及整体运作,因此公司要求每位员工按时到达工作场所,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本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特殊情况或特殊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考勤管理权责
3.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包括汇总考勤记录,保管及复核请假凭证,考勤异常处理等。
3.2 保安负责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及出入打卡,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监督执行。
3.3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具体出勤的实施执行,各级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并掌握所属员工出勤情况。
3.4每月5日前员工应核对本人上月出勤工时并签名确认。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公布考勤记录之日起2日内到本部门主管考勤的专人处澄清,否则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及其调整
4.1标准工时
4.1.1标准工时又称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4.1.2未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或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4.2 综合计算工时
4.2.1 综合计算工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公司可弹性调整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问,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工时制度。
4.2.2公司因生产有淡旺季,故申请劳动部门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3不定时工作制
4.3.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关系,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限制的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计发加班工资。
4.3.2经劳动部门批准,公司对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副课长级以上管理人员;②业务人员;③保安;④司机。
4.4正常上班时间
4.4.1除因业务性质或工作需要报经各驻地最高主管核准调整外,员工
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以上上班时间,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4.4.2因客观原因(如停电、待料等),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调假或调整工作时间,副经理(含)以上主管核准后知会人力资源部门,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4.5出差期间一般不计算加班,出差时间一周以上,部门可在出差完毕后根据此次出差任务繁重程度及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差时间长短情况酌给1天至3天补休。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一般应参照公司上下班时间安排作息时间,努力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出差任务;确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公务的,应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加班及其管理
5.1加班的定义
所谓加班,又称加点加班.是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5.2加班申请与批准
5.2.1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5.2.2员工加班应由直接主管、部门经理安排或经本人申请并由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由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无效且不计加班工时。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5.2.3因为本公司采用流水线式生产,各工序之间紧密联系且相互影响,同一班组或课有70%(含)以上员工申请加班(或同意加班)且经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核准的,除非个别员工确有私事经请假批准外,该班组或课所有员工必须准时出勤,否则按考勤异常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公司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否则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3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视为加班并且不计加班工时:
①未经权责主管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虽经权责主管批准,但未实际加班的;
②在标准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达不到产能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因产品品质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工时,并且个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水电费等);
③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工时;
④出差、培训时的用餐及途中时间;
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论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均不视为加班并不计加班工时。
5.4加班工资的计算
5·4·1月薪人员(即固定工资人员)周六及平时加班工资已计算在其工资中,不再重复计算加班工资。
5·4·2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其基本工资(即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
5·4·3加班工时(即加班时间)=经审批批准的、实际加班的考勤记录时间。
第六条 打卡与考勤记录
6.1除经总经理特准人员外,本公司员工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亲自排队打卡。打卡不排队者,每发现1次记申诫1次;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卡,每代打1次,代打者及托打者各记大过1次,打卡仅代表该员进出公司时间,不代表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6.2员工加班打卡按《加班申请单》的申请时间打卡,特殊情况超出或缩短申请加班工时的,应由直属主管确认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后方可生效。
6.3上下班忘记打卡者,本人应于次日内申请补\签卡并经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准后转人力资源部门录办,否则视为旷工,但所有员工每月签卡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者按照本办法9.2条款规定处理。
6.4确因工作原因来不及打卡而无打卡记录的,由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实后在《打卡异常情况分析报表》上签注,人力资源部门据此补卡;因设备故障而无打卡记录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请各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统计本部门出勤情况,人力资源部门据此补卡,补卡不扣款。
6.5人力资源部门应每日打印前一日各部门《打卡异常情况分析报表》送各部门主管核阅并责令打卡异常者回复说明,各部门主管应于收到《打卡异常情况分析报表》后次日内回复人力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人力资源部门依该调查结果作为签卡、补卡、旷工或处罚的依据。
6.6外出或出差公干人,应填写《外出/公差申请单》,经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准后,交值班保安登记出入时间。保安应于次日一上班即送人力资源部门作考勤记录。
6.7人力资源部门每月5日前对员工上月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并统计出每位员出勤工时,送各部门复核并公布。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本部门公布考勤之日起2日内向直属主管提出复查申请,否则视为没异议。考勤异议复查由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并作出复查结论,各部门应在收到考勤月报表后3日内复核完毕并反馈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员工结算工资的依据。
第七条 请假程序
7.1除法定节假日及公司放假由公司公告外,员工的任何休假及请假(以下统称请假)包括调休与补休,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证明资料交直属主管,在获得权责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7.1.1如因本人突发工伤、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事先填写《请假单》,应以电话或嘱托人向所属主管报备,接获报备的主管填写《联络单》注明员工姓名、工号、因何事、请假时间、以何种方式知会部门主管,交人力资源部门存查,该员工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应立即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7.1.2经批准的《请假单》应于当日交人力资源部门归档并记录。
7.2准假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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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主管┃┃┃部┃事业本部/处┃请假提前天数┃
┃\┃班组┃课┃┃┃┃
┃请假时爪┃┃┃┃┃┃
┣━━━━━━━╋━━━━━╋━━━━━╋━━━━━╋━━━━━━━╋━━━━━━━┫
┃0.5天┃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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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至8天┃审核┃复核┃批准┃┃2天┃
┣━━━━━━━╋━━━━━╋━━━━━╋━━━━━╋━━━━━━━╋━━━━━━━┫
┃8天以上┃┃审核┃复核┃批准┃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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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销假或续假手续
7.3.1已准假但因故提前返回工作的,应填写《销假单》经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到人力资源部门销假。一
7.3.2员工请假获准后,除本办法7.1.1条款之情形外,原则上不予续假。
7.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以旷工论处:
7.4.1如无本办法7.1.1条款规定的合理原因并证明属实而未事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即擅自缺勤,或批准的假期已满但未办妥续假手续而缺勤的;
7.4.2已准假未销假却继续打卡蒙骗公司的,以旷工论处,并且公司有权辞退请假者及代打卡者;
7.4.3本办法其他条款明确规定“视为”或“按”旷工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假期及其待遇
8.1法定节假日
8.1.1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全年共计11天。
①元旦,放假l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l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27页
说明: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1个月为休假日。
8.1.2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期。
8.2年休假(年假)
8.2.1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8.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员工请事假累计60天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2.3年休假为带薪假期,当年使用有效,每年12月31日截止使用。
8.2.4员工休年假,一般应提前15天提出审请并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公司鼓励员工在公司生产淡季使用年休假,以达到工作与生活的和谐,从而体现年休假的真正意义。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在生产任务较轻的时候尽量安排员工休年假;公司安排员工休年假而员工不愿意休年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不对自愿放弃的年假做补偿。
8.3事假
8.3一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的,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3天之内的应提前1天申请,超3天的应提前5天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
8.3.2员工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则必须以有效互动方式最迟在本部门开始上班后30分钟内告知其直属主管并获得批准。且该员工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立即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8.3.3员工请事假及权责主管批准事假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8.3.3.1需在当年休假全部休完后方可请事假;
8.3.3.2单次或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确有特殊情况经协理以上高层主管特准者除外)。
8.3.4事假为无薪假期。
8.4病假
8.4.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上班的,应填写《请假单》,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原件,经权责主管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
8.4.1.1员工请病假时,应提交区或镇级以上医院医生开具的有效病假单、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记录或住院证明及病历记录(均为原件)。病假单(病假建议书)必须是具处方权的临床医生签名,在病历上有病情记录,并经医院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否则,公司有权不认可并不批准病假。
8.4.1.2病假单(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患病员工病休期限的建议,不是病休决定书,如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休假超过6天,公司有权向该医院或更高等级的医院提出复查,公司再根据复查结果是否批准病假。
8.4.1.3门诊或体检,可凭医院挂号单和诊断书(体检报告),请病假半天至1天;在公司医务室就诊的,可凭厂医开具的证明请病假1天至2天。超过2天,必须提交8.4.1.1规定的证明文件。
8.4.2员工因病需在上班途中去就诊的,须经其直属主管同意,员工上班前因突发疾病急诊的,应在本部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通知其直属主管并说明情况。以上两种情形均必须事后本人亲自或委托他人按8.4.1规定提交证明文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8.4.3任何未经认可为病假或未经批准的休假而擅自休假的,均视为旷工。
8.4.4员工的医疗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并应按本办法
8.4.1或8.4.2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论该员工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均作旷工处理。
8.4.5员工病假在1年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按公司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4.6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持有区或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8.5丧假
8·5·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有薪丧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8·5·2如公司要求,员工应提交有效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证明文件销假。
8·5·3丧假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与事假相同。
8.6婚假
8.6.1员工在本公司入职报到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3天有薪婚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8·6·2婚假必须在登记结婚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结婚证申请,逾期未休视为自动放弃。
8.7产假
8.7.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凭本人结婚证,准生证和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一次性享有法定的90天产假(含法定假日,其中产前假15天)。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员工应该在怀孕6个月内告知直属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以便公司提前做好工作替补安排。如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计生政策处理,不得享有有薪产假。
8.7.2本公司正式女员工按8.7.1规定提交有效的齐全证明申请产假并批准的,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不能按8.7.I规定提交有效的齐全证明文件,公司有权不批准其申请有薪产假的要求,仅可以请事假的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如该员工在公司所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按8.7.1规定提交有效的齐全证明文件,则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休有薪产假的权利,并且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认定该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8工伤假
8.8.1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确需住院或病休的可按以下规定请工伤假:住院期间由伤者直属主管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出院后医嘱病休的由伤者本人凭公司指定医院的有效病假单、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记录参照请病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8.8.2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仍有劳动能力的,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如该员工未按8.4条款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而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
8.8.3员工工伤假期间,其标准工资照发。
8.9探亲假
公司的年休假已涵盖探亲假,员工不另外享受探亲假。
第九条考勤异常处理
9·1员工应注意并有责任将自己缺勤时问控制到最低限制。超过上班时间视为迟到。迟到1分钟扣款1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早于下班时间离岗下班视为早退。早退按迟到同样处理。
9·2员工每月第1次和第2次非因工作原因漏打卡,每次按1小时事假扣薪;超过3次(含第3次)非因工漏打卡,每次按4小时事假扣薪。无论何种情形漏打卡,均需得到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漏打卡未经确认的,视同旷工。
9·3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否则,公司有权扣除员工的相应工资。给予其相应的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2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核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