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章 提起公诉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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