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 第八条

2004-03-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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