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编 审 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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