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1990-01-01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国函【1989】65号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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