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2008-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