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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