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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