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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