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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