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全国组织

2003-09-26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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