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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