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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