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2008-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号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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