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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