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