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条

2004-03-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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