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辫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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