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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