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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