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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