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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