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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