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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