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发生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责的,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处理处罚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依法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有关调查、基金追回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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