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十条

第三章 案件处理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举报指南,明确举报范围、举报方式、举报程序等内容;
  (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服务大厅、村居社区公告栏、宣传画报、本部门微信号等对外公布举报指南;
  (三)建立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
  (四)依法受理并查处举报案件;
  (五)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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