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2021-01-01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20〕26号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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