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