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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