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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