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地方组织

2003-09-26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镇)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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