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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