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