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2008-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