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2003-09-26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Copyright ©2025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