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本办法规定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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