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调解

2008-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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