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编 审 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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