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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