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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