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案件处理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参保人死亡后,其亲属未及时报告导致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持有参保人社会保障账户或者获取多发待遇的人员依法采取追回措施。
  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联系应退回待遇的责任人、无法查实持有参保人社会保障账户或者无法查实获取多发待遇的人员的,可以通过该参保人的继承人对参保人名下财产采取措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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