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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