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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