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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